昌江黎族自治简述
昌江是海南岛建置较早的郡县之一。
西汉元封元年(前110年)置至来县,属儋耳郡地,昭帝年间属珠崖郡地,东汉建武年间属崖州地,隋大业三年(607年),以至来县地析义伦、昌化、吉安三县,昌化、吉安设在本县境内。
唐武德元年(618年)置儋州,治义伦,领昌化,同时省吉安入昌化。贞观元年(627年)又析昌化县复置吉安县,辖于岭南道。乾元元年(758年)废吉安县置洛场县。五代属儋州。
宋熙宁六年(1073年),改儋州为昌化军,废昌化并入藤桥镇。元丰三年(1080年)复置昌化县。南宋端平二年(1235年),改昌化军为南宁军,昌化县划归南宁军辖。
明洪武元年(1368年),废军复州,昌化县仍属儋州。
民国3年(1914年)昌化县易名为昌江县,隶属广东省。民国38年(1949年)12月,昌江县与感恩县合并为昌感县。
1958年12月昌感、白沙、东方三县合并为东方县(时称大县),隶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1961年6月,三县又分设,新置昌江县。
1987年12月20日,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建制,昌江县改名为昌江黎族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