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
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三)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
地;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五)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