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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民法典里的五大抗辩权)

时间:2024-10-11 09:30:11

一、抗辩权类型

抗辩权,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抗辩权通常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抗对方的不当请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抗辩权分为以下几类:
诉讼时效抗辩权

【定义】
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先诉抗辩权
【定义】
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注:该抗辩权仅存在于“一般保证”中,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
【定义】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


后履行抗辩权
【定义】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定义】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二、法院案例分享

1案例一.后履行抗辩权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分三期向甲公司支付款项,其中还第一二期款项在办理登记前支付,第三期款项在办理登记后支付。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款项,但甲公司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乙公司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乙公司按期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并无违约情形。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则,乙公司有权在甲公司未完全履行其义务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同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甲公司未办理登记的行为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乙公司有权根据不安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2案例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原告信阳某物业公司与湖东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选聘信阳某物业公司作为湖东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田某因其房屋的主卧阳台天花板和墙壁有漏水现象,认为原告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故自身享有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从2018年1月1日起,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
【裁判结果】
由于物业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物业在实施物业服务中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其提出改正意见,或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意见,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直至由业主委员会解聘该公司,但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拒交物业服务费也起不到制衡物业的效果,事实上可能还会降低物业后续服务的积极性,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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