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常规行为、过程行为,工程计量之后形成工程量签证单。关于工程计量所依据的文件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在执行的是2013版,现在最新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将会形成正式的条文,正式条文出台之后2013版计价规范将废止。
我们依据征求意见稿对工程计量做一个解读。工程计量规定在第八章,一共11个条文,3个内容。
8.1是一般规定,一般规定里有两个内容需要详细了解。
1、工程计量按照承包人应当完成且应当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反面解释就是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完成的工程量或返工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超出合同的工程量计量没有合同根据,不予计量和支付价款。返工是因为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返工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不予计量。
2、工程计量一般以月为单位,通常是当月25号计取上月20号至本月19号发生的工程量,也可以按照形象进度作为计量的节点。
8.2是单价合同的计量。单价合同计量的流程一般是,首先由承包人报告工程量,提请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收到后予以核实。发包人认为需要核实现场的情况通知承包人参加。发包人核实后,有异议的承包人可以提起复核申请。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和基础。
关于这一小节需要掌握的还是两个点。1、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工程增减或者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增减的据实计量。单价合同特点是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固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个语境下,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以说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时,要予以据实调整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缺陷是指工程量漏量、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偏差等情况。工程变更,应据实计量。
2、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条款的应用。承包人提请发包人计量,发包人7日内没有计量的那么视为认可承包人送交的工程量报告。同理,发包人认为需要核实现场的,通知承包人到现场而承包人不到场的,那么以发包人核实的结果为准,这个规则对双方都平等适用。
8.3总价合同计量需要掌握的就是,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就是计算依据。工程量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的不予计量,如果是合同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的应当据实计量。固定总价合同对应的图纸和图纸内的工程量是双方报价的基础,所以说图纸内的量多与少对结算没有意义,有新增内容和图纸变更,那要根据合同予以据实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