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升(第二法定数量)对成品油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对企业进口成品油规范申报要求历来严格.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对进口成品油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与法定数量的申报要求进一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在进口成品油申报环节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新公告修订要点
要点一:明确了部分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换算标准。
在海关总署2015年第2号公告中提高了部分成品油的消费税额,但是没有给出明确的换算公式,此次公告将这部分未给定公式的成品油给出了换算公式,方便企业在进口环节规范申报。
要点二:商品编码27101929 (其他燃料油,不含生物柴油)的换算公式由原来的1千克=1.176升此次调整为1千克=1.015升。
要点三:附件中带有ex标记的商品编码表示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是否征收消费税要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例如:
商品编码38260000项下有3826000001和3826000090两个税号,其中3826000001生物柴油本身既不含石油也不含从沥青矿物中提取的油类,但可以与从石油或从沥青矿物中得到的馏分燃料(例如,柴油、煤油、燃油)混合,因此3826000001不在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内,而3826000090则符合附件商品描述,需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成品油规范申报易错点解析
典型案例一:
企业A进口润滑油(商品编号:2710199100),第一法定数量按照装箱单数量申报为2227.35千克,第二法定数量按其包装上注明的体积申报为1920升。
关务合规指引:A企业第二法定数量申报错误,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第一条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应按公式“1千克=1.126升”进行换算,第二法定数量应申报为2508升。
典型案例二
企业B进口汽油(商品编号:2710121000),第一法定数量按照装箱单上面的数量申报为14780千克,第二法定数量按照装箱单上面的数量(升)申报为14780升。
关务合规指引:B企业错误将第一法定数量的数值填到第二法定数量,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第一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申报进口数量。B企业应按照汽油的换算公式1千克=1.388升,申报为第二法定数量为20514.64升。
典型案例三
企业C进口汽油(商品编号:2710121000),第一法定数量按照装箱单上面的数量申报为14780千克,第二法定数量按照消费税税额1.52换算申报为22465.6升。
关务合规指引:C企业错误将法定税额作为换算公式填制到第二法定数量,企业应按照汽油的换算公式1千克=1.388升,申报为第二法定数量为20514.64升。
企业申报成品油风险提示
1、如果一票报关单有多个品名,其中既有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又有不征收消费税的其他商品,则一定要要将成品油分拼单申报。
2、成品油属于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征收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不能将定额税率误作为换算公式计算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
3、进口成品油若为公式定价的,应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并在报关单备注栏申报备案情况等。